借读生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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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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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12:15
在2006年6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重要地位。该法指出,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统一实施的公益事业,国家对此项教育负有保障责任,并强调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取学费和杂费,以确保教育公平性。
在此之前,普通高中的择校费是允许收取的,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如小学和初中,原本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得收取择校费。然而,这种情况在2006年以后开始发生变化。自2006年9月1日起,部分地区开始实施改革,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借读费。随后,这一*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推进,有的地方在2007年9月1日,最迟在2009年1月1日起,彻底废除了借读费、书费和杂费的收取,进一步保障了所有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了教育的普及和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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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12:15
在2006年6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重要地位。该法指出,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统一实施的公益事业,国家对此项教育负有保障责任,并强调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取学费和杂费,以确保教育公平性。
在此之前,普通高中的择校费是允许收取的,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如小学和初中,原本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得收取择校费。然而,这种情况在2006年以后开始发生变化。自2006年9月1日起,部分地区开始实施改革,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借读费。随后,这一*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推进,有的地方在2007年9月1日,最迟在2009年1月1日起,彻底废除了借读费、书费和杂费的收取,进一步保障了所有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了教育的普及和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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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12:16
在2006年6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重要地位。该法指出,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统一实施的公益事业,国家对此项教育负有保障责任,并强调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取学费和杂费,以确保教育公平性。
在此之前,普通高中的择校费是允许收取的,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如小学和初中,原本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得收取择校费。然而,这种情况在2006年以后开始发生变化。自2006年9月1日起,部分地区开始实施改革,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借读费。随后,这一*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推进,有的地方在2007年9月1日,最迟在2009年1月1日起,彻底废除了借读费、书费和杂费的收取,进一步保障了所有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了教育的普及和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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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12:16
在2006年6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重要地位。该法指出,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统一实施的公益事业,国家对此项教育负有保障责任,并强调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取学费和杂费,以确保教育公平性。
在此之前,普通高中的择校费是允许收取的,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如小学和初中,原本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得收取择校费。然而,这种情况在2006年以后开始发生变化。自2006年9月1日起,部分地区开始实施改革,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借读费。随后,这一*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推进,有的地方在2007年9月1日,最迟在2009年1月1日起,彻底废除了借读费、书费和杂费的收取,进一步保障了所有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了教育的普及和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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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12:16
在2006年6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重要地位。该法指出,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统一实施的公益事业,国家对此项教育负有保障责任,并强调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取学费和杂费,以确保教育公平性。
在此之前,普通高中的择校费是允许收取的,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如小学和初中,原本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得收取择校费。然而,这种情况在2006年以后开始发生变化。自2006年9月1日起,部分地区开始实施改革,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借读费。随后,这一*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推进,有的地方在2007年9月1日,最迟在2009年1月1日起,彻底废除了借读费、书费和杂费的收取,进一步保障了所有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了教育的普及和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