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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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8:24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填制需要按照特定格式进行:
1. 出口单位名称: 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或企业的全称,如果是委托报关或代理出口,填写委托或代理单位名称。联合出口时填写负责报关的单位名称。
2. 编号: 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预先分配,如2012年核销单。
3. 寄单日期: 如果是信用证或托收,填写银行寄单日期,自寄单索汇则填写实际寄单日期。
4. BP/OC号: 分别为信用证议付通知书编号和托收委托书编号,由受托行或解付行填写。
5. 结汇/收账日期: 由解付行填写实际收妥货款的日期。
6. 费用与货款处理方式: 根据出口项下费用情况选择填写,如有保留现汇,需注明金额。
7. 海关核放: 报关单和核销单核对无误后,海关盖章放行。
8. 受托行/解付行备注: 根据收款情况填写,如有必要。
9. 出口单位备注: 出口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10. 外汇管理部门核销意见: 根据核销情况填写。
11. 出口货物数量与总价: 根据报关单内容,填写商品信息、总价及币种。
12. 收汇方式: 严格按合同填写,注明每种方式的即期或远期及付款日期。
13. 预计收款日期: 根据合同规定填写。
14. 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申请,凭相关凭证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局根据申请发放核销单并传送电子底账数据至数据中心。
在使用前,出口单位需在核销单上加盖公司名称章和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并盖公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