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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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19:35
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挪用*罪第三人共犯怎么处理,对共犯如何认定?
网友咨询:挪用*罪第三人共犯怎么处理?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罗国妹律师解答:
按照《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该条对挪用*的共犯作出了规定,使挪用*罪的主体有所扩大,将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使用人吸收为挪用*的主体。因此,挪用*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使用人。
如果挪用*罪的第三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在案件中又实施了积极的帮助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该第三人构成挪用*罪的共犯,以挪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罗国妹律师解析:
使用人能否构成挪用*罪的共犯,关键不在于其对被挪用的*是否使用,也不在于其是否明知使用的款项是否属于*,而在于挪用*过程中,其是否具有共同的挪用故意和共同的挪用行为。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的,则以挪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反之,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没有共谋,没有参与实施挪用*的活动,即使使用人明知是被挪用的*而使用的,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挪用*罪的共犯。表现在:
1、对使用款项的*性质是否明知。
使用人只有明知使用款项的*性质,才能对侵犯*的使用权有认识,这样才能构成挪用*罪的共犯。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使用人只要知道资金来源的非法性,就可认定使用人有挪用的故意,至于挪用款项的性质可以在所不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使用人虽然对款项来源的非法性有所认识,但如果并不清楚挪用的是*,便没有形成共同的挪用故意,因而不能以挪用*罪的共犯论处。
2、对挪用行为的挪用性质是否明知。
仅有使用人对使用款项的*性质的明知,还不足以认定使用人和挪用人构成共犯。只有确认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有犯意联络才能认定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犯。因此,《解释》第八条将共犯仅限于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并取得挪用*的使用人。
在对挪用*罪的共犯进行认定的时候,并不是一定要求共犯人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意味着即使是普通人也是可以构成挪用*罪的共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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