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察机关谈话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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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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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9 00:09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也是常用的工作方式。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网友咨询:
关于监察机关谈话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监察机关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中,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谈话,要求其如实说明情况或者作出陈述。谈话应当个别进行。负责谈话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经审批可以由监察人员或者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谈话。监察机关谈话应当形成谈话笔录或者记录。谈话结束后,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被谈话人应当在书面说明每页签名,修改的地方也应当签名。
监察机关开展初步核实工作,一般不与被核查人接触;确有需要与被核查人谈话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立案后,可以依法进行谈话。与被调查人首次谈话时,应当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名、捺指印。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对于被调查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谈话时出具《谈话通知书》。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被调查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
律师补充:
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就所反映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参考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书面说明应当包括:对谈话问题作出的说明;对存在问题的个人态度和认识、检查;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需要向组织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由被谈话人亲笔书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监察专员)签字背书。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作出的书面说明,由同级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和上级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字背书;地方人民政府、人大、政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出的书面说明,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字背书。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出的书面说明,由其所在党组织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监察专员)和上一级分管领导签字背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