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公正原因执行降职,变相裁员逃避赔偿如何应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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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4:55
经济性裁员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需要符合程序性要件及实体性要件,否则构成违法基础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4:58
尊敬的律师:你好!本人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一个台资企业工作.我是这个公司生产部门的一个副课长,我这里工作已经有5年多时间了,最近一次合同期签到2011年。
最近公司发送了三件事情:
1.一件就是整个光电行业的大环境不好,公司需要大面积的裁员(40%);
2.第二件事是母公司也进行了70%的裁员,大批母公司管理层空降我们公司,挤兑公司原有管理层;
3.高层发生了变更,我手下的100多名作业员由于不满意新管理层的政策进行了集体离职(公司认定为罢工)。
由于我是他们的直接上司,因此公司新领导层迁怒于我.再加上前面两个原因,公司就想把我开除,但又担心我工作时间比较长需要支付较多的赔偿金;他们就对我采取了以下措施:
1.初期为了稳定局势,副总安慰我说:公司知道这事与我无关,待事情结束后,我这边将被保留原有职位和薪资重新安排工作。
2.但当事情过去后,他们却给我开了一个大过,并将我从课长降为了工程师,逼我离职。理由是:他我在任职期间管理不善,致使我管理的部门发生了罢工,使公司蒙受了严重损失,为杜绝此类事件,以警效尤.(背景:A.我确实没有参与这次集体罢工事件;B.整个“罢工”事件是这样的-员工不满意公司的工作安排,并且对公司没有加班的政策很不满意,就集体离开了工作岗位,第三天后来公司请愿,在没有得到公司积极回应的情况下都办理了离职手续;C.我的降职公告公司起初撰写的草稿是这么写的:因我组织并参与了这次罢工事件而受到这样的处分,我手上现在还留有这个证据,因后来经过我申述,公告最后改成了现在这个处分内容)
3.没有过多久他又接到了一张”管理不善,导致公司损失24.5吨原料”的大过处分单。对于此张处分单:首先处分内容不实(争议数量不实),其次是处罚责任对象执行错误,执行相关作业都是我的上级(此人现已离职)指示我手下的一个物料员执行的.
公司有规定,开满三张大过,就可以开除我.作为我来说,既然公司想开除我,就光明正大的解雇就可以了,按国家规定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就是了(这是我最想要的结果)。何必要用这样逼我走呢?另外我担心下面公司可能会安排我很苦很累的工作逼我自己提出离职.面对这样的困惑我想请教一下律师,遇到这样的事件该怎么来保护自己,并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呢?
你所说的情况,建议你委托律师,关键是证据,因此建议你带材料具体咨询,满意按采纳,这里涉及到企业的规章制度成立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