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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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3 09:10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