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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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9 04:47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网友咨询:
不当得利纠纷的*管辖如何规定?
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吴涛律师解答: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吴涛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告自应对不当得利的自己受损失、他方受利益及自己受损失与他方受利益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均无异议,但对受益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由谁举证则颇有争议。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当事人(原告),对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要件应负举证责任。就不当得利而言,原告必须证明:
1、被告因其给付而受利益。
2、原告与被告有给付关系(即被告受利益,致原告受损害)。
3、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承担举证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吴涛律师简介
吴涛律师从2005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专业于房产土地类,房产纠纷类,劳动仲裁类,婚姻家庭析产类,行政处罚及不作为类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