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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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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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党员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对于委员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程序以及委员的补选和职务产生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遵循德才兼备、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与民主。
根据条例,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遵循德才兼备、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应为应选人数的20%。这一规定确保了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同时也为选举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在确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上届委员会将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然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这一流程强调了党员的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性。
对于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条例详细规定了不同选举方式下的提名和选举流程。无论是召开党员大会还是党员代表大会,都需遵循多数党员意见,确保选举结果的代表性与合法性。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时,应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确保基层组织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条例还赋予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调动或指派权,以保证组织的高效运行和领导力量的合理配置。
对于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副*的产生,上届委员会需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候选人,待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这一规定强调了委员会内部的民主选举和上级党组织的指导监督。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副*的产生,则通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这一流程体现了党员的直接参与和民主选举的重要性。
在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常委候选人的提名需遵循差额原则,待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常委人选的广泛代表性与决策的民主性。
选举结束后,选出的委员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副*则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副*还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流程体现了对组织结构和职务任命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党的基层组织的有效运作和领导力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