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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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1 09:53
土地的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是通过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如果到期了意味着将失去土地的使用权。有一种情形不知大家有没有遇到过,那就是土地使用证到期拆迁赔偿,土地使用证到期后,在失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拆迁赔偿的问题。对于此类情况,是否还需要赔偿呢?
网友咨询: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到期了拆迁的时候国家会赔偿吗?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孙超律师解答:
土地使用证到期拆迁会赔偿。
土地使用证到期拆迁赔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当事人,并且要对拆迁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
孙超律师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孙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长期专注于遗产继承纠纷及房产纠纷法律实务研究,具有多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分家、继承、析产类纠纷案件(房改房、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