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哲雨律师:夫妻一方代签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4:2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8:40
生活中夫妻一方想要贷款买车,但是另一方不同意,此时一方想要代替另一方签字申请贷款,那么这种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代签的行为,对另一方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呢?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偷偷贷款买车,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的,女方没有签字,合同有效吗?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朱哲雨律师解答:夫妻一方以双方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没有另一方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属于无权代理。在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该贷款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本案中银行催告女方是否追认的,女方可以在收到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追认,三十日届满未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比如男方向银行提供了书面委托授权(过期或者伪造的),银行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男方具有代理权限的,该贷款合同对女方有效。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 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朱哲雨律师解析:
实践中夫妻一方代签担保的现象十分常见,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以夫妻双方名义贷款或者提供担保,这对另一方权益十分不利,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了巨额贷款或则担保责任。
由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实践中相对人通常主张该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具有有权代理的表象,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为有权代理。相对人主张为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相对人通常会以基于双方夫妻关系的信赖,认为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有权处分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仅凭夫妻关系为依据,不足以支撑表见代理的主张。因为无权代理中,不仅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涉及到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仅以夫妻关系作为信赖理由,不足以支撑其认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主张。因此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要求一方提供有效的委托授权书或者采取更为谨慎的做法,要求另一方到场亲自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