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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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3 17:14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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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1日1时许,姜峰纠集陈洪亮、陈洪亮纠集张卫星、古某1等人,前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珈苑汤泉洗浴与赵文学、王涛等人聚众斗殴,过程中王涛持刀造成古某1右肺及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造成陈洪亮重伤二级。
姜峰、陈洪亮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1月2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投案。
姜峰、陈洪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曾晴律师解答:
姜峰、陈洪亮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姜峰、陈洪亮系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两人予以从轻处罚。
曾晴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曾晴律师现为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创始合伙人。
至今已承办了上百件劳动人事、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纠纷等诉讼案件,在民商事、仲裁等法律业务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