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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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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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2 21:47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验收流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验收对象
已按照环保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并向环保总局提出验收申请的重点实验室。
二、验收依据
1.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环保总局批准建设的文件
3.环保总局批复的计划任务书
4.各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计划任务书》执行情况及形成的能力
1.研究方向:完成计划提出的近期主要研究内容;明确近中期研究目标。
2.实验条件:拥有基本用房、安全、环保、消防等配套设施;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落实。
3.管理规章制度与组织机构:健全,结构合理。
4.人员规模、层次与结构:合理。
5.人才培养与开放合作:成效显著。
6.经费使用:合理合法,账目清晰。
(二)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2.承担重大科技研究计划。
3.发表重要论文,科研成果创新。
4.支持与服务国家环境管理与决策。
5.提供技术培训、咨询与服务。
6.实现经济良性循环,提高环境、社会效益。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四)未来发展规划
四、验收方式
1.重点实验室提交建设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附件、附图、附表。
2.环保总局提出验收委员会名单(不少于9人),*管理人员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参加。
3.验收委员会听取总结报告,实地考察,评估学术发展、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实验条件与管理规范,提出验收意见。
4.审核验收文件,解决提出的问题后,环保总局批准、命名授牌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
五、验收文件
1.计划任务书
2.验收申请报告
3.建设总结报告等验收材料
4.验收意见及验收委员签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