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如何认定的?侵犯肖像权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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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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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2:30
我国法律体系庞大。包含了各种法律知识。相关标准、时效等等介绍的都十分详细。正因为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标准。侵犯肖像权赔偿标准也是如此。而且对于法律的规定,我们都要严格遵守。
网友咨询:
我17岁的时候,曾经登过一次报纸,采访我的是一名高一的学生,在报社当小记者,当时她对我很热情,把我当朋友一样,有什么心理话都说了,后来她让我和她照张照片,说是做个记念,也没明说她会把照片登上杂志,后来报社把报纸登出来后,别人一眼就认出照片上的人是我了,从此以后,我的同学再也不理我了,而且影响到处都是,过了一年多还有人对我指指点点,甚至对我吐口水,公开侮辱我的人格,我的心灵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当时我要起诉报社,别人对我说报社有强大的后台,你根本拿它没办法,说不定它还会写出点什么东西,对你的影响更不好,我在学校都没法上学,只能缀学了 ,那时差一点想不开就自杀了。我该怎么办?报纸登出来多久就没有诉讼的权力?
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王浩律师解析:
一、肖像权侵权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做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王浩律师补充:
三、确定赔偿的因素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