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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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5 01:58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以货币之外的实物进行出资,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的;约定的以货币形式出资,实际上以实物出资的情形都属于股东出资瑕疵情形。解决这种情况需要股东对公司的资金进行追缴,并承担违约责任。一、股东出资瑕疵解决方法和情形是什么?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二、隐名股东如何认定身份?
隐名投资是指由一方投资人实际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另一人的情形。
隐名股东是指在以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约定关系中的实际出资方。此种约定的效力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1、其他股东不知情时,该约定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能先提起确权之诉。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的;或者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可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但应责令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隐名投资是股东身份认定的特殊形态,不同情况下,隐名股东与公司的约定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一,其他股东不知情时,隐名股东与公司的约定不产生效力,隐名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的权利;第二,有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知情,办理过股权转让手续,隐名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