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前)苏联的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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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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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9 12:58
在苏联及其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历史上,有一个关键的国家政权机构,即人民委员会。该机构在1946年2月以前,是国家的最高执行和号令机关,直至之后被更名为“部长会议”。1924年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详细规定了人民委员会的职能和组织架构。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人民委员会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组成,其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以及多个领域的人民委员,如外交、陆海军务、对外贸易、交通、邮电、工农检查、国民经济最高委员会主席、劳动、粮食和财政等。人民委员会的权力在于,在中央执行委员会赋予的权限内,制定法令和决定,这些文件在全境范围内必须执行。
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查各人民委员部和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法令和决定,其工作需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第四十一条表明,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有权停止或废除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和指令。同时,各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可以对人民委员会的法令提出抗议,但不能停止其执行,这是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因此,人民委员会是苏联时期中央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直至1946年后行政架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