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让见孩子怎么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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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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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8 17:33
对于不让见孩子如果要留证据一般就可以对双主的通信记录或者是录像来给予保留;如果这些没有的话,也可以找到证人来为自己作证,如果不让探视孩子这就是属于阻碍了自己的权利。
一、对于不让见孩子怎么留证据?首先可以对相关的能够证明对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保留。其次,还可以通过找见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对方阻止自己看望孩子。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探望权的特征(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父*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让见孩子这种行为对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进行起诉的,但前提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从人证还有物证来进行收集,确保这些证据可以来支撑自己的观点,这样才能有胜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