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听信通知自行拆房,拆完后拆迁方说不征收了,补偿也不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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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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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0 23:27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征地拆迁的项目也越来越多,不知大家有没有遇到过,房子已经腾退并且已经拆掉了一部分后,却被告知征收范围发生变化,该区域已经不在征收范围之内了呢?河南省的一家企业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接下来就跟即明律师一起来看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积极响应政策搬迁后,却被告知征收范围发生改变
A公司是一家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2018年3月前生产经营状态一直都很好。2018年3月23日,A公司所在的区县发出了土地征收的通知,A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方要求A公司停产停业,尽快完成搬迁并自行拆除地表建筑,逾期不拆将进行强制拆除。
为了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A公司遂停止生产经营,低价处理了机器设备等财产。但到2018年10月,A公司从征收机关获知,由于项目选址变化,A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已经不在征收范围之内。虽然已经不在征收,但A公司的损失已实际产生,于是A公司向征收方递交了补偿申请书,征收方却答复称,原有征收项目已经搁浅,不再对A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征收补偿。
2019年1月,A公司再次向征收方提交了补偿申请书,但至今没有收到答复。无奈之下的A公司认为因征收方改变和终止征收的行政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征收方改变征收和终止征收A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征收方认为征收停止是A公司自己行为导致,拒绝赔偿损失
征收方则认为,实施的土地征收程序合法。征地项目启动后,项目管理处征迁组对规划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进行逐一登记,确定A公司在征收范围内。征迁组向A公司送达了拆迁告知书,并与A公司负责人就拆迁补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无奈停止征收。导致征收终止的原因在A公司,征收方没有过错。故征收方改变征收和终止征收A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是A公司自己造成的,A公司要求政府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征收方对A公司的征收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赔偿A公司损失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本案中,征收方因建设项目需要征收A公司所涉集体土地,其应当在取得法定审批手续后,就征收事项予以公告,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与A公司就地面附着物的征收拆迁事项先行协商,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与A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如果不能协商一致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应当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中,征收方在未取得涉案土地合法征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启动征收建设项目,在发布《征收通告》后,依据该通告直接向A公司发出拆迁告知书及通知,要求A公司积极配合自行拆迁,告知如不配合,将组织强行拆迁。在A公司拆除库房及机械设备后,最终又未能进行土地征收,征收方存在征收补偿程序混乱,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形,其对A公司合作社所涉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违法,由此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综上,本案征收方在对A公司的征收中,违反法定的征收程序,不当作出拆除通知,在A公司主动配合征收后又不再履行征收补偿义务,对该违法征收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征收方依法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