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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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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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0 20:03
法律分析:教师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变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是一种以教书育人为生的职业。这一职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教师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利用学校设施和个人的职称专业,安排学生座位,发放学习资料,备课授课,批改作业,引导学生学习,组织听课和练习,组织考试,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生的观察、学习、记忆、认知、动手和沟通能力,培养学生的特长,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相关的经验和技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