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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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6:44
中国刑法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是按照我们国家《刑法》29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明知道是一些虚假的信息,仍然在相关的信息网站上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来进行处罚。
一、中国刑法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既遂怎么量刑?
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是什么 ?
本罪与后罪在主体、主观方面犯的客体等方面有相同或类似之处。二者的区别是: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明知编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表现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
(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后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恐怖信息。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危险物质,等等。
行为人如果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后,再编造成为恐怖信息传播出去,后面的编造并传播行为乃为前面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自然结果,属事后不可罚行为,应以后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但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之后,不是进行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而是编造另外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另外虚假恐怖信息,由于后行为与前行为并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处罚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与后罪实行并罚,不能以一罪论处。
虚假恐怖的信息在社会上如果得到传播的话,那么将会扰乱社会秩序引起恐慌,所以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存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将会构成犯罪,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