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欠卖方50万货款,会不会坐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9:04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5:52
*机关不插手经济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会拘留,只有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予以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1989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
最近发现一些基层*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做人质,替另一方*索款物;有的还按比例从争议金额中提成取利。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损害*机关的形象,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机关的重要职责。*机关应当十分重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
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地区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商办事,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擅自冻结款项。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依法处理,*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遇有到*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禁止用非法手段提成牟利。有关罚没款提成问题,应严格依照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超越职权范围,以查处诈骗罪为名,干预经济纠纷,替当事人追索欠债,从中提成牟利。非法动用强制措施,侵害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对借机中饱私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5:52
买方欠卖方50万货款的,在正常情况下应是民事纠纷,没有刑事责任,更不会因此而坐牢。
但是,如果在*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5:52
*机关不插手经济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会拘留,只有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予以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1989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
最近发现一些基层*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做人质,替另一方*索款物;有的还按比例从争议金额中提成取利。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损害*机关的形象,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机关的重要职责。*机关应当十分重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
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地区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商办事,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擅自冻结款项。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依法处理,*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遇有到*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禁止用非法手段提成牟利。有关罚没款提成问题,应严格依照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超越职权范围,以查处诈骗罪为名,干预经济纠纷,替当事人追索欠债,从中提成牟利。非法动用强制措施,侵害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对借机中饱私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5:52
买方欠卖方50万货款的,在正常情况下应是民事纠纷,没有刑事责任,更不会因此而坐牢。
但是,如果在*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