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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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0:45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中,如果有直接签订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是可以由代理人代签。那么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如何认定,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如何认定,怎么规定的?
浙江非可律师事务所鲍煌英律师解答:
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浙江非可律师事务所鲍煌英律师解析:
无权代理人发出要约主张代为出卖本人之物,第三人承诺,在合同成立且未得到追认之前,代理人负有交付标的物之义务,第三人负有给付价金之义务,订立买卖合同并不要求代理人实际享有处分标的物的义务,自然也就不要求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这也是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基本要求。既然该法律行为的生效不要求代理人享有代理权,那第三人自然没有审查义务。
无权代理行为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后,如同代理人一开始就有代理权实施的行为一样,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不对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或视为拒绝追认时,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效力。在此情形下,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是未获得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本人拒绝追认或视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时,尽管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法律也不给予保护,此乃咎由自取。但如果第三人对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并不知情,在本人拒绝追认并且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时,该善意的第三人就非常被动,并有可能造成损失,此时法律责令由引起这一交易的无权代理人向无辜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此即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鲍煌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有着扎实的专业功底,娴熟的实务经验,办案风格稳重踏实,细致勤勉,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第一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