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知识积累-专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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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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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9 14:20
专项储备适用企业类型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在会计核算中,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并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若为费用性支出,则直接冲减专项储备;若形成固定资产,则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冲减专项储备,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若为资本性支出,则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使用计提的专项储备一次性冲减资本化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