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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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8:29
关于高空坠物案件的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是,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本身就是由侵权人承担的,比如高空坠物的使用人或所有人,可是,经过*机关调查确定不下来侵权人的,如果居住在该栋建筑物的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都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一、高空坠物案件的责任分配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案件答辩状怎么写?
1、首部。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1)标题。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答辩事由。
2、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1)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xx×人民*”。
(2)右下方写明。答辩人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三、高空坠物案件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综上所述,高空坠物侵权案件中,并不是说直接由该栋建筑物的所有使用人进行补偿,*机关会调查清楚具体的侵权人,在*机关调查过程中,物业服务公司、该栋建筑物的其他使用人等都应该进行配合,否则自身也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