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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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1:45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缓,是历史上的“斩监候”制度通过德治刑法的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合理演变。所以,无论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都是属于死刑的一种,死刑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那么,死缓到底什么情况下会被立即执行?转变为无期是否还能执行?
法妞网友咨询: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有无最低*?
林均律师解答:
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林均律师补充: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从上述立法来看,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条件是:
第一、存在故意犯罪的情况,如果是过失犯罪则不能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故意犯罪发生在2年的死缓考验期间。这对故意犯罪的时间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只能是发生在2年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才是构成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条件。
第三、故意犯罪已经查证属实。
第四、查证属实后,经人民*核准同意变更执行死刑。对于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条件,理论界的争议之处主要在于如何理解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变更执行死刑的时间问题以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新罪且未过追诉时效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果新罪是在考验期满后,减刑裁定尚未作出之前发现的,应该对新罪查证属实后,对死缓犯变更执行死刑。理由是此时减刑裁定尚未作出,死缓还未最终变更,新罪查证属实后,应该对死缓犯变更执行死刑。
林均律师结语: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从2007年开始,由最高人民*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中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