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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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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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11:00
在沈阳市农村地区,为了维护公路的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路政管理规定。根据《沈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以下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
禁止在公路和用地范围内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等设施,包括加油站、维修场所和非法停车点等,以确保公路畅通。
机动车不得在路面上占道经营、打场、晒粮等,同时禁止倾倒垃圾、残土、积雪和堆放非公路养护材料。
任何有碍通行的作业,如采矿、取土、沤肥等,以及排放污水、燃烧物品等行为,都被严禁。
边沟的灌溉、排水功能不能被随意改变,填塞、挖掘或利用都是不允许的。
非公路标志、标识的设置需经过批准,擅自设立会被视为违规。
开设平交道口和设卡收费的行为同样需要得到合法授权,否则视为违法。
对公路两侧的开山炸石、砍伐树木等施工作业,必须确保不危及公路设施安全,如有损害,需修复或赔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或损坏农村公路,不得随意设置广告或标语牌。
在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埋设管线时,必须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有需要,需征询交通部门意见。
超限运输车辆等可能损害公路的车辆和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若需行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农村公路的整洁、安全和有效利用,任何违反者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