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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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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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11:36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方面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可能侵犯安全保障权。那么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什么权利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
1、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可能会侵犯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哪些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 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变质的;
(7) 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 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 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 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 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 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 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 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 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假冒伪劣产品也就是我们说的山寨货,由于质量上面得不到保证,很多都是从私人小作坊里面出来的,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意外,就会造*员受伤、财产损害的情况。而此时,作为消费者一方面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可以基于侵权关系,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