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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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3 22:31
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结构、机构设置、权利和义务,均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十三条强调了在这些企业中的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相关规范进行。工会组织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执行其职责。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细化具体操作。对于之前制定的与本条例有冲突的行政法规,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针对政企尚未完全分离的单位,第四十六条指出需按照国务院的安排,积极推进改革,实现政企分离。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和管理。
最后,第四十七条指出,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