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污贿赂局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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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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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04:59
反贪污贿赂局的受案范围涵盖了多种职务犯罪行为,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正。以下是其中的一些罪名: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
挪用公款罪: 包括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较大数额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索要还是非法收受。
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等非法接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案件。
行贿罪: 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 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况。
对单位行贿罪: 公司、企业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违反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显著超出合法收入,且无法合理解释来源。
隐瞒境外存款罪: 违规隐瞒境外存款,数额较大,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有机构将国有资产私自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或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财物私自分配给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性质,实行分级立案侦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国重大犯罪,省级检察院负责省级,地市级和基层检察院则处理各自区域内的犯罪案件。
扩展资料
负责办理由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全区有影响的贪污贿赂等案件;负责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负责本院辖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分析辖区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开展辖区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