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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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6:37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术语有明确的定义:
岸罐计重是指通过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检定的罐式容器(不包括船舱)对散装液体或液化气体商品进行的数量和重量检验,包括测量和计算,这些容器类型包括立式、卧式和不同类型的槽罐。
抽查复衡是衡器验证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检验检疫机构会随机选取部分代表性的商品进行复衡,检查其两次称重差异是否在允许范围内,以确定其程序的合规性。
第三十三条,如对检验检疫机构的重量和数量检验结果有异议,报检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原机构或其上级乃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并需保留现场和货物原状。复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出结论。
对于复验结论不满,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同样,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对其他检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投诉,同样要保留证据。
第三十五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在执行数量和重量检验时,会根据国家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项,此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质检总局所有。
最后,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1993年12月16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于2007年7月24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