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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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5:27
第五章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详细规定了其在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中的行为准则。首先,实验室和机构需保持独立性,不受利益相关方干扰,确保结果公正(第二十六条)。
其次,人员需避免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确保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第二十七条)。在与控股股东产品竞争的情况下,应设立独立的质量体系以保证公正性(第二十八条)。
对人员资质和工作质量的管理是关键,包括职责明确、资格考核、培训等制度,防止报酬影响工作质量(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和机构需严格规定设施设备、环境要求,并确保测量设备的准确性(第三十条)。
测量和校准结果需可追溯至国家基准,评估不确定度并报告(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样品处理、数据分析等步骤需遵循规范(第三十二条)。数据和结果需准确、客观、真实(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持能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需定期进行能力验证(第三十四条)。保密义务是必不可少的,包括对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保护(第三十五条)。
同时,设立申诉和投诉机制以处理各方异议(第三十六条)。在分包工作时,必须确保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机构(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