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职证明?离职时必须要拿到这个证明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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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0:01
对于初入职场的朋友们来说,往往认为办理完工作交接,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以后就算离职了,往往会忽视掉一项很重要的东西,那就是离职证明!
网友咨询:
什么是离职证明?离职时必须要拿到这个证明吗?
律师解答:
离职证明的作用
1、办理档案转移在离职的时候,办理个人档案转移,需要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个人档案,这时候就需要提供离职证明才能够发调档函,正规的档案管理,都必须凭借存档单位出具的调档函才会寄出个人档案,如果没有离职证明的话,办理起来就会非常被动。
2、社保关系转移去社保局办理社保关系缴费主体的变更,或者是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都要用到离职证明。
3、 办理失业登记如果说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的,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离职者,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时,必须要用到离职证明。
律师补充:
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1、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 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规定: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23:58
对于初入职场的朋友们来说,往往认为办理完工作交接,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以后就算离职了,往往会忽视掉一项很重要的东西,那就是离职证明!
网友咨询:
什么是离职证明?离职时必须要拿到这个证明吗?
律师解答:
离职证明的作用
1、办理档案转移在离职的时候,办理个人档案转移,需要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个人档案,这时候就需要提供离职证明才能够发调档函,正规的档案管理,都必须凭借存档单位出具的调档函才会寄出个人档案,如果没有离职证明的话,办理起来就会非常被动。
2、社保关系转移去社保局办理社保关系缴费主体的变更,或者是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都要用到离职证明。
3、 办理失业登记如果说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的,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离职者,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时,必须要用到离职证明。
律师补充:
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1、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 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规定: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