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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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6:21
本条例所称点源污染,是指通过固定排放口,将工业废水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汇入受纳水体所引起的水污染。
本条例所称面源污染,是指污染物无特定源头,通过地表径流过程分散汇入受纳水体所引起的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明确界定了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定义,为理解和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点源污染通常表现为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通过固定排放口直接汇入水体,而面源污染则是由于污染物在地表径流过程中,通过不同途径分散汇入水体,污染范围更广且难以控制。
第四十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生效日期为2011年4月1日,并宣布1997年11月29日通过的《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表明了立法机关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关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综上所述,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不仅对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进行了明确界定,还提供了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依据,并通过立法程序确保了法规的时效性和适用性,为保护辽河流域水环境、改善水体质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 2011年 1月 11日辽宁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点源污染防治、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 则7章40条,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八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