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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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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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5:55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应为主观固有的、客观存在的旨在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2.在客观层面上,本罪呈现出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擅自进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典型行为特征,这类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是构成犯罪所需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这一点主要源自于行为次数的频繁性、土地使用权数量的巨大规模、非法所得利益的规模化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
此外,若该类违法行为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损害或者土地的荒芜现象,那么就更加强烈地倾向于认定为情节严重。
3.本罪的主体须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并不排除单位作为此类犯罪的主体资格。
依照我国刑法第231条的明确规定,只要有相关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责任人。
同样,对于那些单位犯下此罪行的案例,无论是对其实施判处罚金还是对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者进行刑事审判,都是合乎本罪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心态上的恶意、目的性以及牟利动机的控制。
但需注意的是,这种牟利动机并非仅指追求金钱利益,而是包括争取其他形式的非正当利益,如获取出国资格申请护照、提升职位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5:48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应为主观固有的、客观存在的旨在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2.在客观层面上,本罪呈现出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擅自进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典型行为特征,这类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是构成犯罪所需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这一点主要源自于行为次数的频繁性、土地使用权数量的巨大规模、非法所得利益的规模化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
此外,若该类违法行为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损害或者土地的荒芜现象,那么就更加强烈地倾向于认定为情节严重。
3.本罪的主体须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并不排除单位作为此类犯罪的主体资格。
依照我国刑法第231条的明确规定,只要有相关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责任人。
同样,对于那些单位犯下此罪行的案例,无论是对其实施判处罚金还是对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者进行刑事审判,都是合乎本罪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心态上的恶意、目的性以及牟利动机的控制。
但需注意的是,这种牟利动机并非仅指追求金钱利益,而是包括争取其他形式的非正当利益,如获取出国资格申请护照、提升职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