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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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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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0:08
文物行政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的流程如下:
第十条中指出,对于通过检查、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文物行政部门应立即采取行动进行处理。
根据第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处理违法行为时需遵循一般程序,这意味着必须立案。立案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明确的违法嫌疑人、客观的违法事实、案件属于文物行政处罚范畴以及本部门有管辖权。
第十二条说明,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文物行政部门应在5日内立案。立案后,需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同时指派2名或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在执法检查中,如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且情况紧急,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可采取措施制止或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涉案文物,收集并调取相关证据。随后,应将情况和材料报告给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并完成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指出,存在以下情况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被指定为案件承办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若存在上述情况,案件承办人应主动申请回避,而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主管负责人的决定将最终确定案件承办人的回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