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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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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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08:58
根据《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市级创新平台,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科技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成效突出,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近3年须主持或承担过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具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面积一般须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备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500万元以上。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行业的实验室可以略低于以上标准。
(四)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后勤保障。重点实验室申报单位须确保连续3年投入建设经费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且每年提供运行保障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五)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学的管理*和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由省科技厅与相关市参照上述条件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