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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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9:04
经济社会中合同是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书,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话,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网友咨询:
我女朋友在北京一家医院工作,现在想辞职,但是合同还没到期,距离合同结束日期还有2年。合同里面写着:如果单方面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违约金。
她的合同是2013年签的,2017年续签,合同内容没有变,合同里有一条是离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仍然要给予院方赔偿。请问在这样的合同下,还是不需要交违约金吗?
她的一个同事前一阵辞职,院方还是要了违约金,这合法吗?
徐永平律师解答:
新劳动法违约金标准:
1.劳动者从公司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即可。
2.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保存好劳动合同文本,整理有关工作关系证明、工资条等等。
徐永平律师解析: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约定两种形式,第一种赔偿损失的方法。即约定由违约一方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第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谓的违约,不是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比较严重的违约,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1、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徐永平律师2002年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现为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各种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房产,医疗,交通,工程建筑,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是全国资深律师!吉林省知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