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是如何理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1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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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5 00:40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5 00:46
为给居民提供最根本、准确的健康膳食信息,指导居民合理营养、保持健康,中国营养学会受卫生部委托于2006年成立了《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修订专家委员会,对中国营养学会1997年发布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进行修订。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并广泛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机构和企业的意见,最终形成了《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07)》(以下简称“指南”),于2007年9月由中国营养学会理事会扩大会议通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5 00:43
法律上 这种条款叫做 兜底条款
兜底条款是的立法目的是
1、一方面因为法律具有相对滞后性和不全面性,所以在立法上对未来的事物不能预见(20年前没人知道Q币是什么,但慢慢的司法实践已经把Q币视为虚拟财产,盗窃Q币也能构成犯罪),
2、另一方面立法又应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在立法上必须留下一定空间,惩罚那些想钻空子的不法分子。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5 00:42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在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作了表述后,再也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的确很是难理解,不知这样理解是否合理:
食品安全标准中的指标物质有些对人体有直接危害如铅、砷等,有些对人体无直接危害,但影响到食品的存在状态等如水分含量,细菌总数等,因此,在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要看是什么指标超标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人体有直接危害的指标超标,不仅要停止经营并召回还要罚款,而对人体无直接危害的指标超标时只要按规定停止经营并召回后无需罚款。因此,将“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理解为对人体无直接危害的指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状况较为合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