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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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15:46
伪证罪主体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对合性犯罪中的证人角色和被害人的伪证行为上。
在贿赂犯罪这类对合性犯罪中,行贿人和受贿人作为对向行为的双方,如果一方作虚假陈述,各国通常遵循不自我归罪原则。比如,行贿人作伪证时,要么追究其伪证罪,要么追究其行贿罪,不会同时追诉两者。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自证其罪,但一般认为,行贿人如已被认定为行贿罪,就不能再因其翻供认定为伪证,除非行贿情节轻微可免于刑罚,此时其伪证行为才会构成伪证罪。
关于被害人的伪证,我国刑法中的诬告*适用于被害人在告发他人时作伪证,但对诉讼过程中作伪证的被害人,是否构成伪证罪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被害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为伪证罪主体,因为他们的伪证行为可能既涉及陷害又涉及包庇,与诬告*有所不同。此外,从证人的广义理解出发,西方国家通常将被害人视为证人范畴的一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有所区分,但实质上,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包括被害人。
伪证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统治者都对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国内外对于伪证罪的规定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规定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