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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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3:46
对于公民购买的普通商品房,要是去世的话,则也是可以由自己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该商品房的。但是,父母留下的公房,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网友咨询:父母去世前公房承租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张志军律师解答:
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继承。
被继承人仅仅是对公房享有使用的权利,既然公房不能作为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那么在其去世之后,自然也就不能转变为遗产有继承人来继承。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继承。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各继承人就作为遗产的使用权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各方均主张作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使用权的,就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使用权作出评估,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按继承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使用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张志军律师解析:
所谓公房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包括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这种单位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的体现。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共同居住人必须在承租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条件,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管理机关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非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无效的。出现争议后,其他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撤销更名和变更承租人。
因此,公房承租权与承租人是否符合承租公房的条件密切相关,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当然不再享有公房承租权了。
法律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房承租权在公民死亡后即消灭,公房承租权不属于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继承。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应在共同居住人中依法确定承租人后进行变更,非共同居住人不能取得公房的承租权。
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之所以能够继续承租公房不是基于继承取得,而是基于符合国家的公房福利政策和相关规定的继续承租公房的条件取得。
承租公房是国家给予公房承租人的福利待遇,公房承租人只需支付极少的租金即可对承租公房进行居住使用,公房出租政策是一种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张志军律师,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涉法工作几十年,葆有优秀的执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尤其在综合运用法律方面能力实出。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公司纠纷债权债务和刑事辩护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