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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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20:22
根据2018年1月24日长沙市*发布的长金管委〔2018〕1号文件:《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长沙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长沙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所在单位或个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在我市就业且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
③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④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