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怎么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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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0:09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网友咨询: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1.修补处理,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2.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加固处理.3.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4.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限制使用。5.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不作处理。6.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质量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若任何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查明事实,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相关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补充: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达到以下的标准属于验收合格: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0:11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网友咨询: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1.修补处理,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2.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加固处理.3.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4.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限制使用。5.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不作处理。6.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质量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若任何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查明事实,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相关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补充: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达到以下的标准属于验收合格: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