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及人事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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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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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2 17:04
一、受理范围的区别
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基于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纠纷。不可仲裁的案件类型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适用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招聘录用及人事合同签订履行等引发的争议。
劳动仲裁则负责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于辞职、辞退、工资、保险、培训及合同履行等方面的劳动争议。
二、法律依据的差异
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合同法》和《仲裁规则》等法律法规。
人事争议仲裁则依据《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等政策规定。
劳动仲裁依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政策进行裁决。
三、时效性的不同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人事争议仲裁要求在争议发生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超过该期限的申请可能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要求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权利义务的差异
仲裁委员会在组庭时采取选择制度,可以是3人合议庭或1人独任庭。
人事争议仲裁的程序与仲裁委员会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