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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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22:49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是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的申请书。那么,交通事故复核会不会加重责任,法律对交通事故复核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假如申请复核成功,撤销认定后,那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有可能加重吗?
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梅学兵律师解答: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复核成功重新认定的,会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来重新划分责任,如果己方责任更重,则重新认定会加重其责任,如责任较轻或无责,则重新认定会会减轻责任或判定无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梅学兵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复核怎么进行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梅律师1999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恩施市工商联总商会浙江维权站站长。因执着不虚华的工作作风,迎得当事人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