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31 12:1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2 16:44
我国的赦免制度包含两种主要类型:特赦与大赦。特赦和大赦在对象、内容及后续效应上有所不同。
首先,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可能针对某一类罪犯或者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犯人,而大赦的对象则是不特定的,通常在特定时期或重大事件中对全体或部分罪犯进行宽大处理。
在刑罚处理上,特赦的特点在于只赦免刑罚,即减轻或免除已判刑的刑罚,而不涉及罪行本身的赦免。而大赦不仅包括刑罚的赦免,还可能涵盖罪行的赦免,即对罪行的宽恕。
其次,特赦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如果被特赦者再次犯罪,可能会被视为累犯,因为赦免并未消除其犯罪记录。相比之下,大赦后的行为人如果再犯罪,一般不会因为之前的赦免而被认定为累犯。
在信息公开方面,特赦通常会公布被赦免者的名单,以彰显法律的公正性,而大赦由于涉及面广,一般不会公开具体的被赦免者名单。我国的宪法目前主要规定了特赦制度,对于大赦的规定则相对较少。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赦免制度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一般不在刑法中规定。赦免的具体时间和对象由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政令的形式颁布,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所以,赦免制度不是一项刑罚制度。但是,由于赦免的对象是犯罪人,其结果免除或减轻罪与刑,导致追诉权和行刑权归于消灭,而且赦免命令又由司法机关执行,所以,各国都把它纳入刑罚消灭理论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