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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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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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5:09
我国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个人或规模较小的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要求,因此便催生了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
网友咨询:
如何证明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
律师解答:
实践中绝大多数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有些法院会甚至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证明,如职业放贷人名录,也有些法院会主动审查出借人的立案数据进行认定。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的,应当举证证明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借贷行为,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具有营业性或经营性。
放贷人在一定时间内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次数是认定放贷行为具有经常性的关键要素。“职业放贷人”是以放贷为主要业务,以赚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其放贷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的特点。各地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
律师补充: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