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4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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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09:08
第六章战备执勤规定了民兵在不同情况下的职责和管理。第三十二条中,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任务制定民兵战备计划并实施,确保地区稳定。在陆海边防和战备重点区域,民兵需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进行联防,应对可能的袭扰、空降和潜入事件,由当地军事机关统一指挥行动。
战时,民兵作为辅助力量,配合部队参与战斗,执行战斗勤务,保护群众和生产设施。同时,他们还需协助公安机关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共安全。
第三十四条规定,组织民兵执行勤务时需谨慎,避免过度消耗民力。陆海边防哨所的设立需军分区提出方案,经省军区审批;重要目标如桥梁、隧道的守护任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提出申请,省军区批准。治安勤务的安排则由军事领导机关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备案,厂矿范围内的治安维护由厂矿自行决定并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民兵的报酬和补助由使用单位承担,而守护重要目标的设施、生活补贴、用品等费用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对于在参战、战勤、训练和治安工作中受伤或牺牲的民兵,优待、安置和抚恤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和1990年7月6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