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3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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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8:30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诈骗,会以诈骗罪判刑处罚吗?
网友咨询:我女朋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该公司业务为买卖app中介,今天上午被警察带走,到现在不让见,能问下这大概是个什么情况吗?上了5天班,公司不开了,发了500块工资,她没有联系到一个客户,她那个公司可能是收买家的钱但是没有为买家提供app。
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马志良律师解答:
知情与否,不以其个人口述,而是以正常成年人的生活常识判断。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一、如该公司从事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则你女朋友有可能知情,也有可能不知情。则知情的情况下,如积极参与,且有一定危害后果(较严重),则有较大可能构成犯罪;也有较小可能因为上班时间仅五天,情节较轻,则可能虽违法但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般来说不构成犯罪。但知情与否,不以其个人口述,而是以正常成年人的生活常识判断。
二、如该公司从事的是正常的合法的业务,那在你女朋友个人仅仅是完成工作的前提下,那肯定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马志良律师解析:
诈骗罪认定具体如下: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 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 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 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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