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可以写上海浦东新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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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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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0 01:34
劳动合同地点可以明确写到上海浦东新区等实际工作的具体地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属于必备条款,应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时协商一致并与事实相符,如果劳动地址发生变更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地址变更较远劳动者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可以具体的写成自己上班所属的市级城市。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大体上可分两类。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如约定工作地点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区某街道某大厦。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把工作地点含糊地约定为上海市某区,两种约定方式只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劳动合同文件具备法律效力。
但是工作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地址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这是比较温和的、有商量余地的合同约定条款。可有些企业则将这一条款约定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这是一种硬性的、强制性的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须包含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通常劳动合同需要清晰填写岗位名称和工作内容。
从以上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2、合同中约定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否则,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工作地点如何约定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约定工作地点,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司法实践中,对于无工作地点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地点的变更,一般以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是否会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实质影响作为衡量标准。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如果用人单位工作地点需要变更,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否则造成劳动者的生活实质影响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产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裁决或者法院起诉判决解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