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8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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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0:24
在畜禽养殖管理中,第一章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明确的标识规则。其中,第七条强调每个畜禽应有一独特的标识,确保其编码的唯一性。
第八条详细描述了标识编码的构成,包括畜禽种类代码(如猪、牛、羊对应1、2、3)、县级行政区代码以及特定的顺序号,编码格式为:种类代码-区域代码-顺序号,总计15位数字加专用条码。
第九条规定,农业部制定的畜禽标识技术规范是所有标识生产的标准,生产厂商必须遵循。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统一采购和分发标识,确保供应流程的规范性。
第十条明确规定,标识只能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给合法的接收方,个人和非指定机构不得擅自获取和使用标识。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养殖者必须及时为新出生或转移的畜禽加施标识,并在标识磨损或丢失时更换并记录新编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时,都会检查标识,无标识的动物将无法获得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十五条强调了屠宰过程中标识的回收和使用记录,标识在屠宰后必须被回收并销毁,而检疫合格证明会注明标识编码。
省级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标识的采购、保管、发放等环节,并且规定标识不得重复使用,以确保养殖过程的全程追踪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7 号,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