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I分级系列一级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3 16:2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17:52
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主要适用于以下严重伤残情况:
极重度智力损伤,导致认知功能严重受限。
四肢瘫痪,肌力分别≤3级或三肢瘫痪肌力≤2级,影响日常生活。
颈4以上高位截瘫,运动功能丧失,生活难以自理。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痪,日常活动受限。
面部重度毁容,伴随二级伤残,严重影响外观和生活质量。
全身大面积瘢痕形成,超过90%体表面积,伴随脊柱和四肢大关节功能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丧失,严重限制上肢活动。
双下肢高位缺失或一上肢高位缺失,造成严重行动不便。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丧失基本的运动能力。
双眼视力极差,无光感或仅能感知光线但无法定位。
肺功能重度损伤,呼吸困难至IV级,需终身依赖机械辅助呼吸。
进行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手术,身体遭受极大打击。
小肠切除率超过90%,严重影响消化系统功能。
肝切除后进行原位肝移植,肝脏功能遭受极大损害。
胆道损伤导致的原位肝移植,对肝脏功能产生重大影响。
全胰切除,胰腺功能丧失,影响消化和内分泌。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后,依赖透析或移植后肾功能不全,发展至尿毒症期。
尘肺III期伴有重度肺功能损伤和低氧血症,呼吸困难。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病,同样伴有重度肺功能障碍和低氧血症。
放射性肺炎后的多叶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职业性肺癌伴随重度肺功能损伤,威胁生命。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肝脏重度功能损害。
肝硬化并发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严重受损。
肾功能衰竭至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低于10 mL/min,或血清肌酐水平持续超过707 μmol/L。
扩展资料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